摘要

我国设立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价值选择是维护正当的竞争秩序、兼顾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财产权益,这同时也是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价值追求。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重大损失"的认定,应以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丧失的竞争优势或者商业机会为主,兼顾商业秘密自身的价值。

  • 单位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