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商标法》第4条的立法目的在于规制商标囤积。囤积行为的违法性在于过分压缩了其他经营者的选择空间。商标囤积是一种客观的行为,与行为人主观并无关系。新《商标法》中的"恶意"一词着眼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注册"并非法律所明确的概念,而是人为创造的定义,其核心要件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将囤积行为视为恶意注册的一种虽有原因,但会导致对囤积行为的打击力度有限。将新《商标法》第4条中的"恶意"一词理解为"恶意注册"概念中的主观元素无法实现立法目的。商标囤积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其违反的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为行为人确立了客观的行为标准。新《商标法》第4条的适用应当采用客观标准,其判断的核心在于商标申请量是否超过了当前的经营能力,"恶意"一词仅仅是对"防御注册"的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