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是对高校人事争议纠纷进行救济的重要机制,在相关案件大量增多以及诉讼资源有限这一矛盾冲突下,对该仲裁制度加以完善尤为必要。然而实践中却因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依旧具有行政性色彩、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过多下放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人事争议受案范围狭窄以及相关法律制度滞后等问题,使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制的优势得不到其应有的发挥。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独立性,明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相互间的职责,扩大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并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