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环境法典编纂进入立法进程,预防原则迫切需要实现体系化。《环境保护法》第5条预防原则存在象征立法问题,造成环境法理论上的不同观点并存,这种模糊状态与体系化需求形成反差,需要通过解释来对其进行完善。预防原则的实质阐释可从整体预防观出发,突破象征性立法困局,最大程度实现精细化立法,通过危险与风险双层预防视野下的适度精细化展开。实质阐释会产生整体观下公私法协调效应、法律适用效应以及相应改革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