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济特区立法权的自身特性、经济特区立法权的实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变迁等因素使经济特区立法权不断遭受质疑,但这些质疑又都值得商榷。从理论上看,一是央地关系的纵向互动不仅催生了经济特区立法权,而且为经济特区立法权的存在留下了制度空间,二是地地关系的横向比较凸显了经济特区独特的区位优势,是经济特区立法权存在的正当性之"根";从法律上看,《宪法》《立法法》和特区法规等为经济特区立法权的存在提供了规范上的支撑,授权立法制度为经济特区立法权的行使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撑;从实践上看,经济特区立法权具有的促进立法完善、特区发展、国家改革发展功能,表明经济特区立法权继续存在的必要性。尽管通过理论上、法律上和实践上的论证,我们很容易破除对经济特权立法权继续存在的正当性质疑,但由于经济特区立法权在很大程度上分享了中央立法权,给经济特区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制度优势,因此这些质疑声目前并不会止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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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