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股份公司,人合性和封闭性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重要特征。在对外转让股权的活动中,我国公司法在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同时,还为转让股东增添了反悔权条款,让转让股东有可以反悔的自由。是否赋予转让股东反悔权都不会影响维护公司人合性的立法目的,但允许转让股东反悔,符合平等自愿的原则,有利于股权的自由流转,使交易自由得到实现,也能兼顾维护其他股东的信赖利益,因此赋予股东反悔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