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矿山占地面积广,生态破坏严重,亟需进行生态修复。2019年《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第34条规定由矿业权人、地方政府承担矿区生态修复责任,但该规定未细化修订当发生实际生态破坏行为人与矿业权人不一致时以及矿业权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后如何确定修复责任主体问题;地方政府对矿区行政监管不严导致的矿区生态修复问题;地方政府履行历史遗留矿区修复责任时面临着资金短缺、修复未落实等问题。为了更好明确矿区生态修复责任问题,应进一步完善矿区生态修复责任立法、强化矿区生态修复责任的司法监督、建立矿区生态修复的市场保障机制以保证我国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