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固定总价合同具有工程造价结算简单、承包商变更索赔机会少等特点,其主要由承包商承担量价风险。因格式条款的服从性及不可协商性,承包方在投标及合同签订时均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当发生承发包双方均无法避免且不能克服重大变化时,仍坚持执行合同的守约原则,势必不利于该工程目的的现实,此时需对合同漏洞进行填补。根据司法实践,对该类问题造成承包人的重大损失,法院基于合同发承包双方的平等、公平原则,一般均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