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127条将互网络虚拟财产定义为公民有权主张民事权利的权利客体。通过《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虚拟财产得以成为新的法律上物的种类,进一步填补了民法理论上关于"物"的立法空白。其为网络平台服务法律关系者提供了指导性保障,也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损害救济和继承等法律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将回顾我国虚拟财产在《民法总则》中的立法过程,提出未来立法中虚拟财产的保护路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