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过警察国、法治国、福利国的发展,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合作的空间被打开并逐渐扩大,行政协议制度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所形成的,借助于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社会分析范式能够更好的理解该制度的生成逻辑。行政协议和行政行为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应当抛弃适用传统行政诉讼制度对其进行司法审查的做法。行政机关选择以行政协议的方式作出有关行为后,除了因公共利益或与相对人存有约定,应避免再以行政行为的方式为相关行为。我国行政协议制度的形成逻辑是程序反哺实体,新出台的有关司法解释在构造双向性的"关系审"方面作出了较大改进,但在赋予行政机关原告资格、扩大受案范围等问题方面还应当进一步作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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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