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7条关于重复起诉的规定与民事诉讼理论中的重复起诉认定学说有很大的差异,《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侧重于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益,牺牲了诉讼经济和裁判统一的价值。本文认为有必要根据诉讼的目的、禁止重复起诉的宗旨,充分考虑当前当事人法治水平现状,强化法官的释明权以寻求实体公正与诉讼经济之间的协调。在前诉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后诉是否成立重复起诉,不是机械对照"三同说",而应当关注前诉裁判是否正确,区分具体情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