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涉外合同涉及法院地公共利益的时候,法院可以通过适用单边冲突规范等几种不同的途径,排除外国法的适用而适用法院地法。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我国司法机关应对法院地法的适用保持谦抑,这是营造我国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具体来说,直接适用的法规范应仅限于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国际强制性规范,且应仅直接适用于合同的某个具体方面,其所涉合同应该与法院地有足够的联系;相关单边冲突规范应该只适用于属于其“范围”之内的法律关系;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领域不应适用法律规避制度;我国司法机关应该继续坚持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谨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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