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体育比赛致害行为公平责任的适用存在不同的观点,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针对该问题都未能形成统一的观点。我国公平责任条款承载着私法和公法的双重功能,主要在过错要件欠缺、因果关系不明、违法性的阻却和加害行为缺失四种案型中发挥作用。体育比赛致害虽然具有违法性阻却事由,但是并非是法律出于对利益衡量的取舍,而是来源于参与人的自甘冒险和自我同意,因而与紧急避险行为不一样,不存在适用公平责任的正当性。此外,如果参与人符合体育规则或者在允许的范围之内进行体育运动,此时如果基于公平责任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分担,可能与体育精神存在一定的冲突。针对体育比赛致害受害人的救济,我们应当寻找超越责任法的救济方式,不断推进我国体育保险,化解上述受害人救济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