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和谐司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保证,在民事司法领域,和谐司法要求建立符合其内在要求的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我国传统诉讼模式下的民事检察监督采取的是不利于实现司法和谐的对立监督模式,而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则要求民事检察监督应采取协同监督模式。协同监督强调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要加强与法院、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它在监督时间、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等方面有其内在的规律。从对立监督到协同监督,反映了和谐司法下民事检察监督的发展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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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湖北大学;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