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观察和审视美国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得出中国当前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忽视对主观恶性的评价、惩罚性赔偿金额计算方式刻板僵化,以及赔偿的上限倍数过高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可以从构建以主观恶性为标准的惩罚性赔偿主体确定制度、建立基于损失补偿原则的弹性惩罚性赔偿金额计算制度和设置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上限等方面,对中国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优化与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