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义务"这一要件使得《民法典》第926条与比较法上的间接代理制度大相径庭,无法发挥该制度最重要的功能:在受托人破产时给予委托人必要的救济。现有制度在内部关系仍然起作用时,额外地调整外部关系,给予委托人更多的保护;而应有制度是,在内部关系不起作用时,例外地调整外部关系,给予委托人必要的保护。现行委托人的介入权属于不必要规定的无害条款,但在受托人破产时存在法律漏洞。可以通过教义学上的解释,在满足财产分别管理等证明标准后,让委托人在第三人已经履行时享有取回权,在第三人未履行时享有债权取回权,使得受托人破产时,委托人的权利优先于其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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