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污染事件频发使得世界范围内都聚焦于对生态环境损害相关问题的研究。围绕着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各国出台了一系列制度予以规制,大体分为两种模式:以私法或私法为主模式、以公法或公法为主模式。目前,我国在应对生态环境损害问题上选取了一种以私法为主的模式,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瑕疵。本文通过对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模式选取因素的分析,以期通过比较法的视角,认识各国制度模式选取的本土性,从而对我国现有模式的优化提供参考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