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破坏行为的集体性、后果的潜伏性、累积性,造成追索个体责任的困境,逐渐演变为“有组织不负责”的实践现状。造成突发性环境事故并引发生态环境赔偿责任的主体多为公司等集体组织,公司的决策系自然人意志的集中体现,然而在追究环境责任时遗漏单位内部成员诸如股东、董事等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责任将加剧责任虚置风险。赔付金额难以到位的现实状况反映出责任分配的偏失,故可以通过积极探索企业中的个人责任来完善环境责任制度,具体可通过构建管理人员的“积极责任”“不作为”责任等制度来修正当前个人责任缺失的局面。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