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对参与分配制度的既有规范散见于各司法解释中,且规定较为简单,在司法实务中的指导性和操作性有限,由此引发诸多问题,如对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规定模糊,优先受偿的债权范围及受偿顺序不明确,权利救济不完善,等等,这些问题也使多个债权在参与分配过程中相冲突。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不仅在于法律依据的缺失,还有对参与分配制度功能定位的混乱以及分配原则的单一适用。因此,应重新定位参与分配制度的功能及价值取向,确立团体优先受偿原则,弥补现阶段参与分配制度中的不足,及时有效化解参与分配制度中的债权冲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