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的体系化编制,进一步凸显了"公权干预限缩"和"私权保护扩张"的精神。如何处理意思自治与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之间的冲突,不仅是立法需要通盘考虑和规划的问题,也对司法实践的理念产生着深刻的影响。法官不仅需要认定合同是否有效,还要判断基于合同产生的履行请求权能否支持,甚至需要确定不同请求权的优先保护顺序。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研究,也不能限于合同相对效力的范畴,而需以债、物区分原则和不同权利的法益位阶为视角,扩展到其产生效果的评价和救济。本文试图以效力评价体系的维度为逻辑起点,分析法益位阶对限制性规范的影响,进而通过"提取公因式"方式,对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代表交易安全的第三人信赖利益对法律行为约束力、履行力乃至对抗力的影响做一纲要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