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鉴于数字经济具有动态经济、平台经济和生态经济等新特征,数据已成为数字市场准入的关键壁垒,垄断者有较强动力封锁数据,对市场创新和竞争生态产生严重的抑制效应。因此,促进企业数据共享是释放数据要素价值、赋能数字经济建设的重要举措。欧盟发布的《数据法》提案将企业数据共享作为重要内容,确立了企业对用户、企业对企业、企业对公共部门三种场景下的数据共享规则,提出了数据必要性原则,数据最小化原则以及公平、合理和非歧视原则,充分考量了不同市场主体的市场力差异,试图通过限制“守门人”企业的市场力量,保护用户和中小微型企业等弱势市场主体的权利并减少数字鸿沟。我国可借鉴欧盟在企业数据共享方面的新举措,构建跨部门、多主体、多流向的横向数据共享机制,确定企业数据共享合同的基本原则,提高互操作性以解决数据共享技术问题,以及健全数据共享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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