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护数据隐私方面,反垄断法具有缺陷性。数据本身涉及相互冲突的两方价值,即隐私保护和竞争促进。将数据隐私保护作为反垄断法的直接目的,既不利于我国反垄断法价值的实现,又不利于竞争自由的促进,还不利于我国司法和执法的推进。国外互联网行业竞争十分激烈,而中国的互联网企业尚处于发展阶段,不同国家的规定和政策内含了自身利益的需求。反垄断法不是“万能之法”,数据隐私应当通过专门立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