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探讨了医务人员有过错造成医疗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相关问题。通过从历史渊源、法理、法律规定和调查研究与判例四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结果:建议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修改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承担赔偿责任"。修改后有利于指引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行医,有利于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的实施,方便医疗纠纷的快速处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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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建湖县人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