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风险源的高效监管是有效预防环境风险事故,减少事故损失的前提。欧盟的环境风险源监管法律体系以《塞维索法令》为核心,其在重大环境风险源的分级监管、环境风险源安全报告、环境风险事故的双重应急预案、重大环境风险源的选址与变更和环境风险源的信息公开与交流等方面有可资借鉴的经验。反观我国,有关环境风险源监管的法律制度尚无法满足环境风险监管的急迫需求,应从环境风险源监管规范的分级供给,环境风险源由危险性分级转为风险性分级,重大环境风险源的跨部门、跨区域联动监管,重大环境风险源的二元共治模式,环境风险源的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等方面,完善我国环境风险源监管的法律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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