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跨国公司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侵害人权的问题,国际社会对此高度关注,引入了母国预防跨国公司域外侵害人权的义务概念。此义务的理论基础在于国家对域外人权的保护义务、不损害原则和国际合作的义务等。母国预防跨国公司域外侵权义务是一项行为的义务,而非结果的义务。根据适当谨慎概念,国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侵犯人权的风险时,以及有适当的手段或资源预防侵犯人权的行为时,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实践中,母国通过国内立法、采取行政和司法措施对跨国公司进行规制,进而影响跨国公司的域外行为。2014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启动了跨国公司与人权问题国际条约的谈判工作。"跨国公司与人权"条约草案中的预防条款对母国预防跨国公司域外侵权行为义务作出重要规定。本文分析和评论预防条款的适用范围、企业人权尽责以及预防义务与法律责任的关系等问题,并指出预防条款应平衡处理发展权和其他人权关系,避免给跨国公司增加不成比例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