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贿选"案的尘埃落定,对涉案人员的司法惩处急切呼唤刑法相关罪名完善。应科学界定"贿选"含义,从法律的角度明确"贿选"的起止时间及利益载体,将现行破坏选举罪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国家政治生活的所有重要选举活动,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加强对接受贿选人的司法惩处,明确其入罪条件,设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触犯破坏选举罪法定刑升格幅度等,切实将刑法作为惩治"贿选"的有力武器,彰显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