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调解”是依托于国家行政权力的一种重要行政行为。立足于行政调解行为的基本特征,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是强化行政法治建设、深入推进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因此,基于当下中国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调解行为的诸多“非规范性”表现,运用“行政问责制度”对行政调解行为实施监督,就显得非常必要。相对于其他制度模式,行政问责制度具有明显优势,但显现于其制度实践中的问责动机不纯、问责力度失当、遗漏问责客体等一系列突出问题也需要正视。因此,必须完善问责制度表达、优化问责启动方式、健全问责监督机制以真正实现这一制度安排的基本预期。

  • 单位
    甘肃省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