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大数据时代,新的电子信息技术对互联网广告及其监管都带来双重影响。执法机关对违法互联网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依赖相关电子数据的收集与固定。实践中,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取证内容、主体、方式、程序、环境、保全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这导致执法机关采用的电子数据存在关联性、真实性及合法性被质疑的情形。因此,应当通过制定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予以规范,其核心内容是确保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明确收集主体的资格及专业性,构建收集前重点检查、收集中充分注意和收集后定期检查的动态数据环境检查体系,规范取证记录,形成"保管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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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