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审议并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确认了社区、群体及个人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主体地位。山西两地同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长治潞城贾村民间社火与吕梁柳林盘子会,在保护实践中出现了一冷一热的迥异局面。文章梳理两地的保护实践,分析两地出现迥异局面背后的深层原因,提出民俗类项目的保护实践中,应更好地调动社区民众的参与积极性,确保其主体地位,科学、适度地对社区民众信仰的文化空间进行整体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