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知常识认定是创造性判断中的关键一环。在我国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实践中,公知常识的载体来源稍显单一,传统书面载体的适用陷入"有心无力"的尴尬境地。此外,囿于公知常识说理论证的主观化风险,该举证模式的合理性基础也颇受业界质疑。为提升公知常识认定的质量与效率,我国有必要适当扩张公知常识的载体外延,克服公知常识载体来源限定式思维的既有弊端;与此同时,严格划定说理论证的适用语境,避免审查人员裁量权的滥用。公知常识认定与创造性判断的理念和原理难以截然分开,正确解构公知常识规则的应有内容,应立足于创造性判断的基本制度框架,溯本求源,把握二者的有机联系。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