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原则的含义为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物尽其用,达到效率状态,也是绿色原则的内在要求。绿色原则在合同纠纷中有广阔的运用空间,但目前司法实践对绿色原则的运用还存在违背法律原则适用规律、裁判尺度不一、说理不充分等问题。《民法典》合同编绿色条款规定的义务相比传统合同义务有其独特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探索构建绿色裁判规则,从审查合同效力、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判断合同是否解除及处理合同终止的后果等方面,将绿色原则贯穿案件始终加以考量。公益诉讼制度的引入亦有助于绿色原则的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