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洗稿规制的三重进路各有内在局限:法律进路的标准难以细化、执行效率低下,规范进路的规制激励不足、治理能力有限,技术进路的手段过于刚性、黑箱难以监管,因此网络洗稿的常态化及其对原创者的声誉收益与货币收益所造成的损害不可避免。但为激励原创所需的收益保护范围不必过大,权利保障水平过高也会显著增加未来原创的信息输入成本,因此有必要在重申激励原创作为网络洗稿规制之目标导向的前提下,区分简单低级的网络洗稿与复杂高级的网络洗稿,对前者通过技术的升级换代审慎规制、守住法律底线,对后者通过基于社会信用制度的行业规范柔性治理、保持规制包容,并以法律引导行业秩序的正确发展方向,确保非政府主体与非法律进路的规制目标与法律规制目标保持一致。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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