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计委第15号令发布;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第三条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