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剖析处分行为的本质———“处分权人一次性有效行使”,理清理论界与实务界之间争议焦点,将无权处分置于共同的基础进行探讨———债权合同及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明晰了在无权处分中的债权合同系指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而非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中债权合同的有效性并不会直接影响物权的安全性,但第三人满足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时,应优先保护交易秩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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