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例】2020年,韩女士所在村民小组参与土地征拆,并于7月份正式形成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决议,决定按2019年6月28日24时本组在籍在册人口进行第一次分配。在决议规定的截止时间,韩女士正处于待产阶段,当时她就提出腹中胎儿也应参与分配的要求,但未获得村民小组同意。2019年10月14日,韩女士的孩子出生,并随父母落户于该村民小组。2021年6月,第一次土地征收补偿款正式发放,此时韩女士的孩子已近2岁。对此,她认为自己的孩子通过出生和落户,已取得村民小组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