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落实"少捕慎诉少监禁"的未成人刑事司法政策,2012年我国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了附条件不起诉这项未成年人司法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最初是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为贯彻落实对涉罪未成年人"感化、教育、挽救"的方针,为那些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良好悔罪表现但又不符合免予起诉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提供了一个暂缓起诉的机会,一旦涉罪未成年人在暂缓起诉期间通过检察机关的考察就免于起诉,这样的处理方式更有利于达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该制度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以司法经验的形式逐渐推广到全国范围内使用,后在新刑诉法特别程序中对该制度从立法上予以确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自由裁量适用该制度的时候备受质疑,以至于检察机关对该制度的适用一直持有慎用、少用甚至不用的态度。本文从法解释学角度出发分析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价值构建,以打消检察机关的适用顾虑和社会大众的质疑,使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广泛运用,帮助更多的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家庭、学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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