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明确了法律依据,但司法适用中应当克服未成年人公益保护目标泛化倾向导致的受案范围模糊化和随意性问题。在坚持"公共利益"法定性和复数性的基础上,应当将有限的司法资源及时投放到亟需保障的未成年人公共利益领域,理性确定未成年人公益诉讼起步阶段的受案范围,探索类型化的具体受案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