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破产立法的国际趋势以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200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采取了将担保权放在劳动债权之前清偿的立法模式,体现出立法者去"政策性破产"、立"市场化破产"的立法旨意。在市场化破产的趋势下,采用劳动债权相对优先主义的立法模式是具有其合理性的,但为了减少劳资矛盾与增进社会的稳定,仍应以现有的立法规定为基点,完善我国劳动债权优先权的实现机制与保障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