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过去三年多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中,我国刑事合规探索采取的是一种适用对象、适用阶段、激励措施有限而有待立法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的酌定路径,出现“不授权、无探索”“不修法、缺根据”的消极主义现象。酌定路径的生成源于对我国刑事合规制度供给现状与刑事合规目标的误读。在改革全面推开之际,有必要修正前期试点的不足。在厘清刑事合规目标的基础上,从实践案例与规范文件两个维度可以证成刑事合规探索法定路径的存在空间,企业合规改革的全面推进应当在双重路径下有序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