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有对持有型毒品犯罪范围的理论研究是以单一持有行为为划分依据的,仅包含非法持有毒品罪,此种划分方法因其研究范围未包含与持有型关联的其他行为以及和持有行为交织在一起的复合行为,而愈发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日益复杂的毒品犯罪问题,因此,本文尝试通过扩大解释持有型犯罪范围,进而扩大持有型毒品犯罪的范围以及重新梳理、划分持有型毒品犯罪的类型,即动态持有与静态持有;自吸者持有与非自吸者持有;自主持有与他主持有以及曾经持有与现时持有,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持有型毒品犯罪的疑难问题提供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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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