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14年判决的POM Wonderful公司诉Coca-Cola公司案,推翻了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中《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禁止《兰汉姆法》适用的传统做法。美国的这两部法律分别代表了社会规制与经济规制的不同思维:原审法院认为,针对食品市场的负外部属性,社会规制多由专门的政府规制机关实施,为了维护其“专业”“权威”的法律特征,需要排斥经济规制的同时适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过度依赖社会规制隐含内在制度性先天局限风险,而经济规制内生机能能够有效契合社会规制的机制缺失,因此维护社会规制并不排斥甚至需要经济规制。经济规制以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等为着力点,具有参与主体多元、规制动力内生、规制效果精准等特点。因此,食品行业应采用上述两种规制,形成“内容重叠而不冲突”“实施彼此独立”“功能相互补充”的协调范式,才能实现良好治理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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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南京审计大学; 南京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