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体外循环规避执行的判定

作者:田文军
来源:人民司法, 2023, (02): 40-42.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23.02.006

摘要

<正>【裁判要旨】公司企业为逃避执行,使用体外公司、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收付业务款项,导致生效裁判无法执行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案号一审:(2019)渝0106刑初1409号二审:(2020)渝01刑终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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