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裁判要旨】公司企业为逃避执行,使用体外公司、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收付业务款项,导致生效裁判无法执行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案号一审:(2019)渝0106刑初1409号二审:(2020)渝01刑终6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