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整体性安排理论认为,法律只是众多市场治理机制中的一种,它与非法律机制是既分工又协作的关系,共同构成市场治理复合体。我国民间融资乱象折射出的法律治理失灵,是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市场治理复合体异变为单一法律治理、法律治理领域错位、法律与非法律机制内在价值冲突等原因造成的。有效发挥法律在民间融资市场治理中的作用,需要转变单一法律治理观念,为非法律机制治理提供空间,构建法律与非法律治理复合体;合理确定法律治理领域,促进法律与非法律治理分工协作关系的形成;以自由重构法律制度,使之与非法律治理机制的价值取向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