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决议瑕疵对公司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法定代表人基于瑕疵决议对外担保构成越权代表,并根据交易相对人善意与否判断担保合同效力。对于交易相对人善意与否的判断应坚持形式审查标准,并根据交易相对人的类型不同承担不同范围的形式审查义务。当交易相对人为民事主体时,应履行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公章的一般形式审查义务;当交易相对人为商主体时,应履行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章、公司章程及担保决议的审慎形式审查义务。担保决议的瑕疵类型不同,交易相对人的具体"信赖"利益亦有差别,对其是否善意的判断标准亦应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