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走马楼西汉简《都乡七年垦田租簿》中从事公职服务的乐人属于完全的自由人,拥有土地等财产,最大的可能是以践更的形式从事神祇祠祀性质的公职性服务.《都乡七年垦田租簿》中"出田二顷六十一亩半"应该是从总垦田面积中划拨出的免租田,根据其时一个劳力拥耕十亩上下、户均二十亩左右的基础性数据,"二顷六十一亩半"的"出田"大约应该由十三个左右的乐人平均分配,因此,"出田二顷六十一亩半"应该是按照"给事柱下"的十三个左右的乐人人数而核定的.上述十三个左右的乐人人数,也可能是乐人公职性服务的岗位编制情况的反映,在西汉哀帝时期的乐府机构中也存在"外郊祭员十三人"的常备编制.根据长沙马王堆三号墓随葬歌舞及乐人俑在乐人与乐器配置上存在的四人、五人、六人组合情况,上述十三个左右的乐人,也有可能是按照二或三个小型乐队编制而具体规划的.《都乡七年垦田租簿》"出田二顷六十一亩半"为十几位乐人提供免租田的行为,可能与长沙国中央政府对从事公职性服务乐人的优待和重视情况有关,这也意味着田不出租豁免优待是与公职服务的岗位编制联系在一起的,是这种岗位的附加条件,没有岗位就没有优待.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