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67条本身规定内容模糊,加上众学者对第二章有不同理解,导致对该条文的解释莫衷一是。第67条不是关于数人环境侵权责任类型的规定,而仅是对数个加害者之间内部的责任份额进行划分的规则。加害者对外不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最终都应依原因力大小,即根据第67条来确定加害者之间的责任分担份额。但第67条规定确实粗糙,要想在司法适用中能公正划分数人环境污染侵权内部责任份额,还需从明确外部责任承担适用前提、增加主观过错程度以及细化原因力三个方面予以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