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恩格斯的“辩证法不过是关于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这一论断中,“科学”(Wissenschaft)并不是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科学”(science),这一论断中的“普遍规律”也与自然科学意义上的“规律”及其“普遍”性有本质区别。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所要描述和表达的“运动”是“辩证运动”。“辩证运动”作为一种自身内含矛盾的、能动的和表现为“否定的否定”形式的运动,由于具有“自因”性、“无条件”性以及“绝对的必然性”等特点,因而具有“真理”性。哲学是关于“真理”的学问。作为关于“辩证运动”的“科学”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之所以具有“哲学”性,是因为它本质上是关于“真理”的逻辑的理论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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