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今立法中对检验通知期间的规定矛盾而模糊,疏漏而不完善,尽管后来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但是相关规则与实践做法仍有冲突,且实践中对"合理期间"也颇难把握。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应认定通知期间与检验期间为两个独立期间,在此基础上,将"约定期间""合理期间""质量保证期""两年"认定为检验期间。若双方未约定通知期间,法官宜依据个案,确立合理的通知期间,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若双方既约定检验与通知期间,又约定了质量保证期的,宜区分在重合范围内与重合范围外的不同情况,买受人可以主张瑕疵担保责任或者主张质量保证期范围内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处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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