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案件的时间和程度不同,检察调查呈现出“立案前初查—诉前调查核实—诉中调查取证—诉后调查核实”的阶段性特性。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运行应限定在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后至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或发布公告之前这一阶段。实践中,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运行逾越阶段性边界,引发调查核实内容超越职权范围、调查核实程序偏离法定秩序和调查核实成本违背效益原则等问题,难以达到甚至背离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的目标。为保障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运行不逾越阶段性边界,建议明确检察调查核实权的启动程序,合理设定调查核实权运行目标;明确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运行阶段,区别诉前阶段调查核实和诉讼阶段调查取证;规范检察调查核实权的实现手段,明确调查核实材料的诉讼证据资格。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