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已经初步形成水资源保护的法律系统,但由于水资源保护的认识存在偏差,综合性立法缺失,目前仍然采用资源立法和污染防治立法的二元立法模式,导致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缺乏体系性与协调性,重叠、交叉乃至冲突现象存在。同时,现有水资源保护立法的规定较为原则,立法质量不高,欠缺可操作性。为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应当在一元立法模式之下制定专门的水资源保护法规,完善水资源保护具体制度的设计,使水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更加明确,更具有操作性。

  • 单位
    湖北经济学院;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